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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侵犯已成為制約新媒體發(fā)展瓶頸-社科院藍皮書
2016-6-22
來源:中國網(wǎng)
點擊數(shù): 13032          作者:未知
  • 2016年6月21日,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與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共同主辦的《新媒體藍皮書:中國新媒體發(fā)展報告No.7(2016)》發(fā)布會在京舉行。

    藍皮書指出,隨著新媒體的日新月異,版權保護問題日益突出。新媒體版權的侵權行為一再發(fā)生,這倒逼著版權保護的管理制度不斷完善,同時版權交易也進入了新階段。2015年,新媒體版權發(fā)展和管理成為一個熱門社會議題。

    藍皮書稱,當前,版權侵犯已成為制約新媒體發(fā)展的瓶頸。近年來,手機App成為人們獲取各種資訊的重要途徑,且誕生了諸多新聞資訊的聚合平臺。其中,標榜“不做新聞生產(chǎn)者,只做新聞搬運工”的移動客戶端“今日頭條”就是一個成功的代表。但是在2015年8月,新聞資訊聚合平臺“今日頭條”遭遇湖北日報傳媒集團所屬《楚天都市報》、江西日報社主辦《江南都市報》的起訴。同時,這些報刊都在其版面的顯著位置對起訴“今日頭條”的緣由進行公開發(fā)布,從而引發(fā)社會廣泛關注。

    藍皮書指出,一些重要的爭議性問題依然沒有確定的法律解釋。

    (1)獨創(chuàng)性判斷標準問題

    世界諸多國家的著作權法都主張:作品只要具備最基本構成要件——獨創(chuàng)性和可復制性,便可擁有著作權。但在獨創(chuàng)性判斷方面,一直沒能形成清晰統(tǒng)一的標準,我國的《著作權法》也如此。這樣的立法瑕疵在傳統(tǒng)環(huán)境中對實踐的影響不大,但在新媒體生態(tài)中則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大量UGC(用戶生成內容)涌現(xiàn),人們很難辨別這些內容是否有著作權。如在一些視頻網(wǎng)站便存在大量由個人制作的視頻、文字、音頻作品,這些作品有的質量較高,其獨創(chuàng)性的特質很明顯。但有的作品僅僅就是用戶日常活動的描述,屬于單純的事實,很難判斷其是否有獨創(chuàng)性,這便為其版權身份的確立增加了難度。

    (2)不明版權作品的使用問題

    新媒體發(fā)展帶來了大量的“不明版權”問題。它們主要是廣大新媒體用戶自身創(chuàng)作的作品,沒有任何身份信息。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對于這類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這樣規(guī)定基本為傳統(tǒng)媒體所掌握的此類作品尋找到了出路,但并不能適用廣大新媒體用戶自己創(chuàng)作的此類作品——誰才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在新媒體空間里很難鑒別。

    (3)時事新聞是否有版權問題

    “時事新聞”是否有版權?根據(jù)我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guī)定可明確得知,它是沒有版權的。然而,究竟什么是“時事新聞”?哪類新聞屬于“時事新聞”?相關規(guī)定存在邊界不清的不足。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解釋,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就這一規(guī)定,它存在兩個不足:第一,缺乏對“單純事實消息”的操作化解釋。第二,缺乏對時事的解釋,究竟什么是“時事”?對于廣大傳統(tǒng)媒體來說,若所制作的時事新聞毫無版權,新媒體可以無償使用和傳播,所帶來的損失將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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